放开研究视界,伴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大转型,冲突事件高发频发,虽然政府采取种种措施竭力维护社会稳定,却常常陷入“越维越不稳”的“维稳怪圈”,民众“维权”、政府“维稳”成为中国基层治理领域的重要景观,也成为学术研究的焦点议题之一。毋庸讳言,“维稳治理模式存在的弊端显而易见,该治理模式的价值理念、目标定位、治理工具、治理成本以及具体措施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缺陷。甚至在应对某些社会冲突事件的过程中,不但没取得很好的治理效果,反而导致事件恶化,引发更大的社会动荡”。就此来看,唐慧劳教事件的化解及其所引发的劳教制度变革,不仅凸显了社会冲突的“安全阀”作用,而且在一定意义上提供了走出“维稳”困局、达致良性治理的实践经验。
唐慧劳教决定被依法撤销,对整个事件的定性及其后续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最终关联到劳教制度的合法性及其存废。“学者于建嵘和一些法律界人士的参与,将唐慧案引发的公共舆论进一步拓展和深化,使人们在关注唐慧个体命运的同时,也开始关注劳教的制度问题。” 2012年11月5日,唐慧因其被劳动教养而提起国家赔偿申请。在永州市劳教委决定对唐慧不予国家赔偿之后,唐慧发起了行政赔偿诉讼。虽然一审败诉,但在2013年7月15日,湖南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唐慧胜诉。至此,随着长期以来社会各界对劳教制度存废的共识不断沉淀积累,尤其是在“唐慧劳教案”以其个案特殊性所引发的舆论风暴的作用下,不仅唐慧劳教事件本身终于得以解决,而且劳教制度也由此走向终结。2013年11月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同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劳教制度被正式依法废止。
就唐慧劳教事件的发生、演变与化解的整一个完整的过程而言,贯穿其中起决定作用的始终是以“维护社会稳定”为首要治理目标的政治精英的意志。关键时刻,上级领导表态或上级政府介入似乎成为中国解决突发公共事件的“非典型性”方式,而唐慧案的“胜利”依然沿袭了近年来诸多公共事件所走过的“媒体曝光—上级重视—迅速处理”的老路。它浇灌的只是侥幸公平,而非普遍正义;它助益的只是眼球关注,而非权力公信。虽然如此,由于“唐慧劳教案”对劳教制度的最终废除发挥了“临门一脚”的作用,具体社会冲突与抗争对国家改革和发展的推动作用得到了一定的彰显。而唐慧劳教事件相对圆满的处理结果,也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宣泄了社会不满情绪,展示了政治精英的冲突治理能力,同时也描摹出一幅相对乐观的冲突治理前景。更重要的是,唐慧劳教事件实际上发挥了“社会安全阀”的作用:其从发生、演变到升级直至最后化解的整一个完整的过程,都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释放了冲突能量,促进了社会利益主体表达和参与,缓冲了导致冲突发生的社会结构性压力,从而维护了社会稳定。而其最后导致劳教制度的废除,则反映了国家与社会的深层次勾连,勾勒出国家与社会互动相生的基本轮廓。
通过唐慧劳教事件能够正常的看到,在政治精英对社会稳定的经营之下,社会冲突的生成、演变与化解都是政治精英达成“维护社会稳定”这一治理目标过程中的具体环节,而维护社会稳定始终是建构与整合社会冲突与抗争的逻辑法则。在这种强调“维稳”的治理思维和治理生态中,虽能清晰地看到社会冲突与抗争得以防止和化解的动力与目标,却难以看到政治精英是否探索出了一种妥善应对社会冲突与抗争的理念和模式。具体社会冲突与抗争是否进入政治精英的“维稳视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冲突与抗争的规模和影响,而其化解则高度依赖政治精英的临机决断。在某一种意义上,政治精英的临机决断和“维护社会稳定”这一首要治理目标的政治压力决定了冲突事件的走向,而具体社会冲突与抗争就在这样的“维稳实践”中不断进场又不断退场。更有甚者,政治精英的“维稳”行动通过一次又一次的具体实践,其实就是在不断强化既有的压力型“维稳”,以致养成路径依赖,使得社会冲突治理陷入“维稳”困局之中。显然,以唐慧劳教事件的冲突治理为典型代表的当前中国社会冲突治理实践,实际上既没形成一种能够发挥指引作用的冲突治理理念,也没有探索出一种能够整合社会冲突与抗争的有效路径。
面对社会冲突不断加剧的严峻形势,执政党保持着对顶层设计和实践操作的关注与探索,并逐渐形成了清晰的社会冲突治理愿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立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十九大报告更进一步指出,“我们国家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渐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矛盾和问题交织叠加,全面依法治国任务依然繁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有待加强”。党的十八大报告则指明了社会冲突治理的方向与路径,即“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在这种情势下,我们该把握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回归社会冲突的经典理论找寻思想资源,结合当前社会冲突治理的具体实践,形成对社会冲突及其功能的再认识,进而施之于冲突治理实践,发展出理性的冲突治理策略,以促进社会冲突的良性治理。概而言之,应该正视社会冲突的存在,明确社会冲突治理的理念导向,重构社会冲突治理的策略选择,从而走出“维稳”困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在现代冲突论看来,社会冲突并非社会“病态”的反映;相反,社会冲突具有社会整合的“正功能”,能释放社会压力、推动社会变迁、促进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冲突发挥“正功能”的重点是构建整合社会冲突的利益均衡机制,使得具体冲突能够被纳入制度性渠道予以化解。在这一点上,社会安全阀理论强调对社会结构可以进行“减压”,促进社会利益表达与参与,无疑提供了发挥社会冲突“正功能”的理论资源,指出了将社会冲突纳入制度化渠道予以化解的实践路径。
社会稳定与社会冲突是永恒的社会现实。建立平等、互助、协调的和谐社会也一直是人类的美好追求,中国和西方的古代哲人都有“大同社会”和“理想国”的乌托邦构想。同时,对于社会和谐本身是“常态”还是“非常态”,仍存在理解上的分歧,这种分歧反映在社会科学中,逐渐演化为结构功能主义与传统冲突论两种不同的范式,并最终形成现代社会冲突理论的成果。
以帕森斯(Talccot Parsons)为代表的结构功能主义从静态的角度来分析社会,认为社会结构的每个组成部分都发挥着各自的有机功能,强调社会成员共同持有的价值取向对于维系社会整合、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将冲突视作社会的“病态”,努力寻求消除冲突的机制。而传统冲突学派恰恰看到了社会不协调的一面,认为社会是动态的,无时不在变化,社会体系的每一个部分都包含着冲突与不和的因素。齐美尔(Georg Simmel)认为,“冲突是一种社会化的形式”。科塞(Lewis Coser)从社会有机体论出发,认为冲突具有正功能和负功能,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指出,在一定条件下,冲突具有保证社会连续性、减少对立两极产生的可能性、防止社会系统僵化、增强社会组织适应性和促进社会整合等正功能。达伦多夫(Ralf G. Dahren-dorf)认为,社会现实有两张面孔,一张是稳定、和谐与共识,另一张是变迁、冲突和强制。柯林斯(Randall Collins)甚至认为,社会冲突是社会生活的中心过程。
现代社会冲突理论融合了结构功能主义与传统冲突论的一些基本观点,认为“冲突各方须看到冲突是社会组织权力结构的必然产物”,冲突不只导致社会不和谐,还具有社会整合的作用,是一种释放敌意、推动变革从而阻止社会系统僵化并维持群体关系的有效机制。简而言之,频繁且低烈度的冲突使人们反思和重新组织他们的行为,改变衍生社会“紧张”的规则或手段,主动寻求缓解冲突关系的规范调节程度,进而通过合理的渠道释放紧张甚至敌对的情绪,使之不至于极端化。在此情况下,卷入冲突的各方能够较为理性地分析冲突所针对问题的现实性,清晰地表达各自的利益和目标,相互讨价还价,从而达成妥协,因此冲突反而有助于提高社会各群体之间的协作联合程度。由此,冲突既促进了冲突各方日趋联合,又提高了社会系统内部的弹性协调程度和对外部环境的适应能力。
然而,当我们通过唐慧劳教事件回到当前中国的语境中来,会发现社会冲突在政治精英视野中似乎并无科塞意义上的“正功能”,反而更像是“洪水猛兽”般的存在,而强调社会稳定乃至强行维护社会稳定,无可置疑地占据了政治精英的大部分注意力。显然,在以维护社会稳定为首要治理目标的政治精英看来,社会冲突更多地呈现出一种社会不稳定状态,破坏社会秩序乃至国家改革和发展的大局,而社会冲突治理实践则相应表现出政治精英积极主动维护社会稳定的明显特征。事实上,由于多年来一直对社会冲突采取一种不正视的态度,因而缺乏有效解决社会冲突的制度化手段,所采取的权宜性措施又往往以追求表面上的迅速恢复稳定为特征,这样的权宜性措施不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导致冲突产生的问题,反而会激化矛盾和冲突。这样的情况在唐慧劳教事件中展露殆尽,使得作为冲突治理主体的政治精英——尤其是直接承压的基层政府——首先面临认知调整乃至角色转型的问题。
在现代冲突理论看来,“稳定”本身是个中性词,可能意味着良性的秩序,也可能意味着保守、滞后、不公平、酝酿着危机的秩序。社会冲突并不代表社会不稳定,也不会必然导致社会不稳定;相反,社会冲突具有社会整合的“正功能”,是社会变迁的动力。对于当前中国的冲突治理来说,首先必须体认社会冲突的“正功能”,从而改变对社会稳定简单而机械的既有认知,明确社会冲突治理的理念导向,进而充分的发挥社会冲突的“正功能”,调整社会冲突治理策略,理性地维护社会稳定。
充分发挥社会冲突的“正功能”,重点是构建整合社会冲突的利益均衡机制,使具体冲突能够被纳入制度性渠道予以化解。于此而言,社会安全阀理论可谓是对现代冲突理论的一个很重要的理论贡献。社会安全阀理论认为,社会应保持开放、灵活、包容的状态,通过可控制的、合法的、制度化的机制,使各种社会紧张能够得以释放,社会诉求得以回应,社会冲突得以消解,从而为社会不满提供释放途径。就唐慧劳教事件的最终化解来说,虽然只是政治精英维护社会稳定的惯性使然,表现出政治精英的“无意识”,却难掩其实际所发挥的社会安全阀作用,从而在客观上宣泄一定的社会不满,回应社会的具体诉求,同时又体现出政治精英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展示了恢复社会秩序的前景。可见,虽然唐慧劳教事件的冲突治理并未见得探索出了一种应对社会冲突与抗争的理念与模式,但其得到相对圆满的化解本身就是一种疏解社会冲突压力的“安全阀”机制,暗含着维护社会稳定的创新思维。
社会安全阀理论强调消除心理紧张、排出不满甚至敌对情绪,在化解社会冲突中,其发挥作用的机制为“替罪羊机制”,即社会紧张情绪不但可以向原来仇恨的目标释放,也可以向替代目标发泄。于此,具体社会冲突的化解便可以连带地缓解社会整体压力,促进社会利益表达与参与,从而挽回社会信心,重建政治信任。值得一提的是,科塞还注意到,社会结构越僵化,安全阀机制就越重要。僵硬的社会结构采取压制手段,不允许或者压抑冲突,但是冲突一旦积累、爆发,其程度势必更严重,将对社会结构产生破坏作用。考虑到当前中国社会处于转型期的现实,在经济快速地发展所带来的剧烈社会变迁之下,社会冲突的发生与显现应是大概率事件。在这种情况下,政治精英强调社会稳定无可厚非,问题就在于若采取压制手段处理社会冲突,将会导致冲突积累、爆发,从而加剧社会结构的脆性,伤及政府的合法性权威,其结果适得其反。
唐慧劳教事件的发生与演变无疑是这一逻辑的产物,但其相对圆满的结果为我们反思社会冲突的治理模式和重构社会冲突治理策略提供了实践经验。正视社会冲突的存在,将具体冲突事件的妥善化解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阀”,并主动构建各种社会安全阀机制,从而促进国家与社会的制度化联结,推动政治精英与社会大众进行直接沟通,通过化解而非压制社会冲突来维护社会稳定。为此,政治精英需要体认社会冲突的“正功能”,尊重并促进社会利益主体表达和参与,在此基础上主动介入冲突事件以改变被动地位,发现社会冲突的共性与个性,主动构建社会安全阀机制,妥善化解各种冲突事件并促使其发挥社会安全阀的作用,从而逐步增强社会结构的韧性,促进社会有机体的良性运转。
面对相对僵硬的社会结构,科塞指出,安全阀机制必须在社会结构当中得以制度化:社会理应通过合法的、制度化的机制,使各种社会紧张情绪得以释放,避免灾难性冲突的最终出现。这样,通过为冲突安排制度化的“出口”,借助冲突方在权力关系中的结构调整功能,能轻松实现社会系统再整合,达到渐进式社会变迁的目的。为此,反思“维稳”治理模式,重构社会冲突治理策略就显得极为迫切和必要:在将具体冲突事件的化解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阀”之外,还应通过社会安全阀机制的主动构建与制度化来整合一般社会冲突,并从根本上推动社会利益表达与参与,在改善冲突治理实践中推动社会有机体的良性运转。
首先应该明确的是,社会冲突的存在以及正视社会冲突存在的应对姿态,进而主动化解冲突事件,这些现象本身就是极为有效的社会安全阀机制。具体社会冲突的发生反映了社会利益多元化发展及其相互纷争的社会现实,在社会整体稳定的大环境下,其在很大意义上是社会自身对多元化利益的自发调节与精确平衡。以各级政府为代表的政治精英作为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和社会利益纷争的仲裁者,若无视这种社会有机体的自发调节与精确平衡,而以“维护社会稳定”的名义强行介入,不但难以充分释放社会冲突能量,反而可能惹火上身,使自身陷入冲突事件甚至成为矛盾焦点,从而丧失协调资格,加剧社会利益纷争。进而言之,不但政治精英的“维稳”行动会造成反噬后果,而且“社会转型中国家改革与发展的有关政策和体制本身,实际上起到了‘动员’社会矛盾、推动冲突转型乃至升级的及其重要的作用,即‘国家塑造抗争政治’”。能想象的是,如果政治精英正视社会冲突的存在,在冲突事件发生之初就能够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积极疏导社会冲突能量,使冲突事件发挥出缓冲社会利益纷争的“正功能”,那么社会冲突就不会循着自身的演进逻辑升级为社会抗争乃至件,以致对社会有机体的整体稳定造成震荡和冲击。
除此之外,政治精英还应借助各种治理资源主动构建社会安全阀机制,对社会冲突进行防治和疏导。于建嵘、裴宜理指出,中国的传统统治模式是一种极富弹性的管理实践模式,具有“务实主义”治理模式的历史传统。比如,在治理理念上,孔孟理想中的“天命”代表了中国传统的有关统治者合法性的哲学理念,强调统治的基本前提是从民生出发,满足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在封建国家的治理实践中,不少具体制度是为了调节国家与社会机构间的利益而设的,这些制度非常务实且一直更新,以更好地适应新的需求,比如封建制度中的各种临时赈灾措施、防范官僚腐败措施、直接进谏皇帝的纳言渠道、科举考试制度和为监管和征税而设的保甲和里甲体系等,这些制度增进了精英与大众间的各种纽带,在各个时代都发挥着非消极作用。由此出发,面对各种各样的社会冲突与抗争以及不断涌现的件,在转变“维稳”思维定式,明确社会冲突治理的理念导向的基础上,有必要因应其各自不同的缘起和属性找到合理而有效的治理策略,进而构建起多种多样的社会安全阀机制,最终形成冲突治理的制度化模式。
国家的发展要良好的政治生态和稳定的社会环境,其中的关键是寻求一种良性的社会利益主体表达和参与秩序,从而生成一种国家与社会有效互动的模式。从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宏观维度来看,“人民群众能否畅通表达利益要求”成为“评价一个国家政治制度是不是民主的、有效的”核心内容之一,而从国家治理的现实路径来看,“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则成为正确地处理和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内容。社会冲突不但是社会问题的强度升级和集中爆发,更是一种社会利益主体表达和参与实践,而且还提供了一种国家与社会互动的场景。在这样的实践场景之中,政治精英只有以主动而适当的应对姿态介入社会冲突,才可能以主导性角色在社会利益多元纷争之中型构一个良性的社会利益主体表达和参与秩序,从而改善国家与社会的动态关系,丰富执政党与人民群众的常态化联系。因此,从根本上讲,无论是正视社会冲突的存在,体认其所具有的“正功能”,积极而主动地介入社会冲突,谋求对具体冲突事件的妥善化解,还是主动构建社会安全阀机制,有效疏导社会冲突能量,整合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稳定的更大使命应当是促进社会利益主体表达和参与,增进执政党与人民群众的沟通与联结,从而推动社会有机体的良性运转,实现政治共同体的有机整合。
虽然政治精英在社会冲突治理之中具有主导权,但国家与社会在很大程度上是相互形塑的。政治精英的在场固然决定了社会冲突的治理模式,但治理实践中其他主体的缺席,也会限制社会冲突治理的成效。社会秩序的维持并非在于人与人、系统与系统之间的理解或制裁,而在于甲乙双方如何接受彼此的选择而限制自己进一步的选择行为,也就是如何针对对方的选择来调适自己的行为。因此,由于治理主体与治理客体在治理实践中很大程度上是互动相生的,所以社会冲突的治理与社会稳定的维护有赖于冲突各方和以维护社会稳定为职责的公共机构的相互协同:只有通过相关各方的自我确认与相互形塑,社会冲突才会被纳入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的轨道而发挥整合社会的功能;否则,社会冲突就会对社会有机体产生破坏。除此之外,社会多元利益的规整与有效表达也是形成良性秩序的一个重要方面,这就要求利益主体自身进行集聚与整合,并为社会利益主体表达和参与设定相关规范,从而鼓励和支持利益主体以理性的方式自主表达利益诉求,并通过规范化、程序化的渠道来容纳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由此,各种社会组织的培植与发展就显得势所必然,而法治则作为利益博弈机制成为一种必备的公共产品。
面对社会分化与冲突的现实,应把握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明确社会冲突治理的理念导向,重构社会冲突治理的策略。政治精英需要超越“维稳”的思维定式,体认社会冲突的“正功能”,从而改变应对社会冲突的消极姿态和被动行为,主动介入冲突事件,掌控其强度与影响。在化解冲突事件时,应尊重社会公众的利益表达,促进冲突各方的参与,从而充分释放冲突事件背后的社会结构性压力,使其发挥社会安全阀的作用;同时能主动发现社会冲突的共性与个性,灵活构建各种社会安全阀机制,将具体冲突事件引导入制度化渠道,促进其良性发展和妥善化解。这样,在社会冲突与抗争的持续化解之中,政治精英及其权力角色会被不断重塑再造,社会主体及其利益表达与参与需求也会被不断确认和再生产,社会冲突的善治愿景得以内化,从而不断转化为治理效能。从整体上看,各种社会安全阀机制也将随之逐渐发展成熟,压力型“维稳”便可能朝向良性治理转变,社会稳定形势因而会从根本上得以改观,从而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