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所有人的居处迁出车辆管理所统辖区域的,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机动车,在机动车挂号证书上签注改变事项,制造上传机动车电子档案材料;
(2)请求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承认请求信息,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挂号证书,并交验机动车;
(3)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越查验有效期的,应当按规则进行安全技能查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能查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据;
(4)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机动车,收集、核对车辆辨认代号拓印膜或许电子材料,检查相关证明、凭据和机动车电子档案材料,在机动车挂号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回收号牌、行驶证,确认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查验合格标志;
(5)机动车所有人请求转出、转入前,应当将触及该车的路途交互与通行安全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